地震災害應急預案
1.1總則
1.1.1編制目的
使地震應急能夠協調、有序和高效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減輕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
1.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XX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重大突發事件(事故)應急管理辦法》、《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處置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處置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活動。
1.1.4應急預案體系
本應急預案是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應對地震災害的專項預案。如災害后果達到重特大傷亡事故等級,應同時啟動《XX集團公司重特大人身傷亡事故應急預案》,如同時發生水電廠垮壩、環境污染等次生事故,應同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