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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題(附答案)2教學文案

      EXW

      某公司按EXW條件出口一批電纜,但在交貨時,買方以電纜的包裝不適宜出口運輸為由,拒絕提貨和付款,問:買方的行為是否合理?

      1、買方的行為是不合理的,我方應拒絕。

      2、本案例涉及EXW條件下交貨的問題,根據《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在EXW術語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規定,賣方一般無義務提供出口包裝,如果簽約時已明確該貨物是供出口的,并對包裝的要求作出了規定,賣方則應按規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裝。

      3、結合本案例,賣方在交貨時以電纜的包裝不適宜出口運輸為由拒絕提貨和付款,并沒有說不符合合同規定,由此說明,在合同中并無有關貨物包裝的規定,根據慣例,故買方以此借口拒付貨款和提貨理由是不充分的。

      FCA

      我國江蘇某食品進口公司公司在某年3月與越南金蘭市某出口公司簽訂了購買2350公噸咖啡豆的合同,交貨條件是FCA金蘭每公噸870美元,約定提貨地為賣方所在地。合同中規定,由買方在簽約后的20天內預付貨款金額的25%作為定金,而剩余款項則由買方在收到貨物之后匯付給賣方。合同簽訂后兩星期內,買方如約支付了25%的定金。當年5月7日,買方指派越南的一家貨代公司到賣方所在地提貨,此時,賣方已裝箱完畢并放置在其臨時敞蓬倉庫中,買方要求賣方幫助裝貨,賣方認為貨物已交買方照管,拒絕幫助裝貨。兩日后買方再次到賣方所在地提貨,但因遇濕熱臺風天氣,致使堆放貨物的倉庫進水,300噸咖啡豆受水浸泡損壞。由于貨物部分受損,買方以未收到全部約定的貨物為由,僅同意支付40%的貨款,拒絕匯付剩余的35%的貨款。于是,買賣雙方產生爭議,經過協商未果,因此,買方于當年7月向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南方某分會提出申訴。試問:(1)根據《2000通則》的規定,賣方的交貨義務是否完成?(2)買賣雙方孰是孰非?(3)仲裁機構將如何裁定?

      答案要點

      本案例主要涉及到FCA術語中風險轉移地點的問題。按照《2000通則》的解釋,在FCA 術語下,根據《2000年通則》的規定,交貨在以下時候才算完成:(1)若指定的地點是賣方所在地,則當貨物被裝上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代表買方的其他人提供的運輸工具時;(2)若指定的地點不是賣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點,則當貨物在賣方的運輸工具上,尚未卸貨而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或由賣方選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的處置時。(3)若在指定的地點沒有約定具體交貨點,且有幾個具體交貨點可供選擇時,賣方可以在指定的地點選擇最適合其目的的交貨點。本案例中賣方公司應負責在其所在地將貨物裝車后交付給買方公司指定的運輸代理人,才算完成交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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