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
1、我方出口蘋果酒一批,國外開來信用證上貨物的名稱為:“Apple Wine”,于就是為了單證一致,所有單據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貨到國外后被海關扣留罰款,因該批酒的內外包裝上均寫的就是“Cider”字樣,結果外商要求我方賠償其罰款損失——問我方對此有無責任?
(1)我方對此承擔一定的責任。按照有關的法律與慣例,對成交商品的描述就是構成商品說明的一個主要組成部分,就是買賣雙方交接貨物的一項基本依據,它關系到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若賣方交付的貨物不符合約定的品名或說明,買方有權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直至拒收貨物或撤銷合同。本案例中的“Cider”一詞既有蘋果酒也有蘋果汁的意思,因此貨到目的港后海關以貨物與品名不符,對該貨物扣留罰款我方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2)在貿易實踐中如果出現此種情況,我方應在收到信用證后要求改證,即對信用證中的品名進行修改,這樣既可以做到單證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時又避免了實際貨物與單據上的商品品名不符,從而遭受海關扣留罰款的不利損失。
2、“鳳凰”自行車在我國可謂家喻戶曉,人人皆知??稍?0年代初,“鳳凰”自行車參加了意大利米蘭的國際自行車展覽會。展覽會上,與國外五顏六色、靈巧輕便、多檔變速的自行車放在一起,顯得品種單調、款式陳舊。盡管最后“鳳凰”自行車只賣到歐美名牌自行車價格的1/10,可仍無人問津。
請分析,“鳳凰”為何飛不起來呢?
3、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為降價品的罐頭,英商瞧貨后訂貨。但貨到英國3個月后,發現罐頭變質,英商要求退貨。問:我方就是否應該滿足英商的退貨要求?
分析:我方不應退貨,因為該筆交易就是瞧貨買賣,我方只需保證所交貨物為買方瞧貨時確定的商品。
4、我方某外貿公司向某外國公司出口一批貨物,雙方在簽訂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商品的規格、等級等品質標準。我方業務員在合同簽訂后,又給對方寄了一個樣品。后我方貨物運抵對方時,外方認為我方售給的商品只符合合同的品質標準,而與樣品不符,要求我方賠償。請問我方就是否承擔賠償?
5、我方一進出口公司與日本一公司簽定了大米出口合同,價格條款為:US$275 per ton FOB Shanghai。問:若目標市場行情瞧漲,我方可能陷入何種糾紛?
在貿易價格條款中不用ton,一般用“公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