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4-1】
我某公司向德國出口某冷凍商品1500箱,合同規定1~5月按合同等量裝運,每月300箱,憑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付款??蛻舭磿r開來信用證,我方1~3月份交貨正常,順利結匯,但在4月份時,由于船期延誤,拖遲到5月6日才裝運出口,而海運提單則倒簽為4月30日,并送銀行議付,議付行也未發現問題。后在5月10日,我公司又同船裝運300箱運往目的地,開具的提單為5月10日。進口商取單時發現問題,拒絕收貨。(當然開證行也拒付)問:我方的失誤在哪里?進口商為何拒收貨物并拒付?
答:1.我方的失誤:
(1)拖延交貨期。
(2)將5月6日裝運出口的貨物裝船日期倒簽為4月30日,這是違法行為。
(3)最嚴重的錯誤是5月10日將信用證中規定分月等量裝運的貨物裝在5月6日的同一船上,這個錯誤無疑告訴對方4月30日的提單是倒簽的。再者,將分批裝運的貨物裝在同一只船上,從根本上違背了信用證關于分批裝運的規定。
2.進口商拒收貨物的理由:
(1)賣方倒簽提單的行為成立,這是一種侵權行為。
(2)對5月10日裝運的貨物,雖然5月裝運是按信用證規定的數量裝運,但進口商以前批(4月份)應裝的貨物未按時裝運為由可判決5月10日所裝貨物也無效。因為UCP600第32條規定:如信用證規定在指定的時間段內分期支款或分期發運,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證規定期限支取或發運時,信用證對該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因此,買方有權拒收貨物。
【案例分析5-1】
進出口商簽訂一批生絲合同,訂價為USD18萬D/A30天遠期交單,而托收指示中交單方式改為D/P即期。進口商聲稱,出口方貨物遲發1個月一時無法銷售處理,市場行情跌落,因此他要求降價為USD16萬,交單方式應按合同D/A 30 days after sight。經代收行向托收行去電后,出口方最終同意,貨物降價為USD16萬,但交單方式仍為D/P sight, 進口商接受了這一條件指示銀行按降價后的金額付出??墒?,幾天后進口方匆匆找到銀行總經理,稱單據上所描述的貨物為生絲(silk),而實際上收到的是棉花(cotton)。因此,進口商強烈要求銀行退款。作為代收行你認為應該怎么辦?
答:代收行款項付出后一般是不能行使追索權的。本案中,付款人可以根據商務合同對賣方向法院提出起訴。但如果在款項付出之前,或在付出后托收行還未解付,且付款人已完整地退回包括提單在內的所有單據的情況下,代收行可以考慮立即止付并向托收行述明止付理由,但代收行并不對款項能否追回負任何責任。
【案例分析5-6】
有一份信用證為可撤銷信用證,金額為10萬美元,允許分批裝運及分批付款。出口方已憑此信用證裝運5萬美元的貨物,議付銀行在議付5萬美元后的第二天收到開證行撤銷信用證的電報通知。試問:開證行對業已議付的5萬美元有無拒付的權利?
答:開證行對業已議付的5萬美元沒有拒付的權利。
可撤銷信用證是指開證行開出信用證后,不必征得收一份或有關當事人的同意,有權隨時撤銷或修改的信用證。根據UCP600的規定,開證行對其指定或授權的其他銀行在接到撤銷或修改通知前,已經根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的單據所進行的付款、承兌或議付,仍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