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1,順發貿易有限公司以FOB廣州與英國的A公司達成一批微波爐的出口交易,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裝船完畢,當天船舶開航。該公司業務員第3天才向買方發出裝運通知,導致買方未能在貨物裝船完畢當天辦理投保手續,而貨物在起航的第2天因發生了火災被火燒毀。貨物損失責任由誰承擔?為什么?答:FOB是指裝運港船上交貨。F0B下,賣方負責辦理出口清關手續,在合同規定的日期內,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裝到買方指定的船上,并負擔貨物越過船舷前的一切風險。當貨物在指定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
應該由賣方承擔,因為賣方負責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間內,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
2.A公司以FOB條件出口一批茶具,買方要求A公司代為租船,費用由買方負擔。由于A公司在約定日
期內無法租到合適的船,且買方不同意更換條件,以致延誤了裝運期,買方以此為由提出撤消合同。問買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不合理。風險由買方承擔。因為FOB價格條件下出口方沒有租船的義務,在買方的要求下,我方代為租船。無法租到合適的船,我方無需承擔責任,責任應由買方承擔。所以買方不能以此為由撤銷合同。
3.我國某公司從美國進口瓷制品5000件,美商報價為每件1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我方如期將金額
為50 000美元的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開達賣方,并請求賣方辦理出口手續。證中未規定貿易術語引用何慣例,美商收到信用證后提出改證,要求將信用證金額增加至51 000美元,其中的1 000美元作為出口關稅及簽證費用。否則,有關的出口關稅及簽證費用將由我方另行電匯。問:美商此舉是否合理?
美商的要求是合理。根據本案的案情可知,本案依據的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是《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根據該慣例的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提供出口單證的費用以及出口稅和因出口產生的其它費用,而我方開出的信用證中未包含此項費用。因此,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
4. 我方擬出口一批滑石塊,于2000年2月向香港客商報價USD80/MT CIF HK。港商回電同意我方價格,
但要求我方貿易術語改為FOBHK,即要求USD80/MT FOB HK。請依據INCOTERMS的規定,分析我方可否接受?
依據INCOTERMS的規定,我方不應該接受這樣的規定。
USD80/MTCIFHK中的HK在這里表示的目的港即香港港。中國的出口商只需負責將貨物從中國的某一個港口出運,風險以貨物越過船舷為界。而USD80/MTFOBHK中的HK表示的為初始港,即中國的出口商應該將貨物從香港港出運,貨物從船舷為界。這樣中國的出口商必須將貨物運至香港以后并且還要將貨物裝上船。
雖然從表面上來看,FOB價與CIF價相同,這樣存在投保以及運輸費用的時候,好像FOB價更有競爭力。其實這是一種非常錯誤的觀點。根據上面對CIF以及FOB的概念的介紹,我們知道,事實上中國的出口商如果采用FOBHK的時候,首先要將貨物運至香港,而這些運費將和保險費已經相當于CIFHK中的保險費與運費了,而且還不包括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失,風險直到將貨物從香港港出運交付越過船舷的時候為止。
其中在香港的倉儲、報關等等費用都將由中國的出口商來負擔,這樣出口商所承擔的費用就很高了,出口商也就得不償失了。
5. 按CIF貿易術語出口。賣方按合同的規定裝船完畢后取得包括提單在內的全套裝運單據。但是,載貨輪
船在啟航后第二天就觸礁沉沒,買方聞訊后提出拒收單據,拒付貨款。試問,賣方應如何處理?為什么?
分析:買方必須收取單據,并支付貨款。
因為以CIF術語達成交易,貨物風險和費用的劃分點在裝運港船舷,買方承擔越過船舷以后的風險。
CIF貿易術語下交貨屬象征性交貨,賣方憑單據交貨,買方憑單據付款。只要賣方提交的單據齊全且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