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21案例17
案情簡介:
某外貿公司與某外商初次交易,按CIF術語出售一批貨物,出口合同的支付條款僅規定:“憑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在上海議付?!焙贤幎ǖ慕回洍l款為“7月在中國港口裝船,運往歐洲某港,不準轉運”。貨物備妥后,經再三催促,信用證于7月25日方才開到。由于直達船的船期每月均安排在月中,因此,要在7月間將貨物裝運已無可能。為此,我方電請外商將信用證的裝運期延至最遲8月31日,并將信用證議付到期日延至9月15日。由于此種貨物市價下跌,該商非但不同意延展信用證裝運期和議付到期日,反而借口我未能在7月份裝運而違反合同,向我方索賠。試分析在這筆交易中究竟是何方違約?我外貿企業應吸取什么教訓?
要點評析:
外商買方違約。因為以信用證作為結算方式的合同中,收到符合合同規定的信用證是賣方履約的前提,而導致本案賣方無法如期裝運的原因是買方開來信用證太晚,所以賣方無需承擔責任。
我外貿企業也有失誤,合同中未規定信用證開立的時限,以致買方對開證一拖再拖,從而使合同無法順利進行。所以今后在使用以信用證作為結算方式的合同時,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信用證開立的時限,有利于督促買方如期開證。
案例18
案情簡介:
我某外貿公司向外國某進口商以托收方式出售一批凍肉,出口合同的支付條款僅規定:“憑以買方為付款人見票后30天付款的匯票托收”。貨抵目的港次日,出口人接進口商來電稱:“單據與裝貨船舶均已到達,但代收行堅持要先付款才能放單。由于買賣合同僅規定見票后30天托收,未規定先付款后交單,故我方不能按銀行要求辦理?,F部分貨物已開始腐爛,如等到30天到期付款后放單再提貨,貨物將全部腐爛變質?!蔽彝赓Q公司接電后查對托收委托書,該委托書未表示按付款交單辦理。為防止貨物變質,逐即通過托收銀行電告代收銀行明確表示:“我方未指示付款交單,你方因何堅持匯票付款人必須先行付款。如因此延誤提貨造成損失,概由你方負責?!焙蟠招袕碗娛前碪RC522規定辦理,并無過錯。我方接電后發現在該案的處理上確有不當之處,逐再去電將托收指示書的內容改為“見票后30天付款,承兌交單”。但由于交涉,拖延數日,加之當地天氣炎熱,貨物卸船運入倉庫后已大部分變質,以致進口商拒絕在匯票上承兌,最終我方蒙受重大損失。試對本案產生以及有關當事人在處理中的責任和具體做法作出評論。
要點評析:
本案中引起損失的主要原因在于委托人在填寫托收指示書時對具體放單條件未作出明確指示,在遇到問題時因為對托收業務的特點以及托收統一規則URC522缺乏充分了解,以致沒能及時作出反應。托收業務中,委托人和銀行之間是委托代理關系,銀行嚴格按照委托人指示辦事,相應風險和責任由委托人承擔,因此在選用托收方式作為付款方式時,委托人人應根據成交貨物特點、進口方資信等對銀行放單條件作出明確指示,以免因此不必要的損失。
(非)根本性違反合同
案情簡介: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100噸大米,單價為每噸500美元,總值為50000美元。事后賣方只交貨5噸。在這種情況下,買方可主張何種權利?為什么?如果賣方交貨90噸,買方又可主張何種權利?為什么?
要點評析:
根據《公約》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結果導致另外一方實際上被剝奪了根據合同規定
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性違反合同,受到損害的一方不僅可以撤銷合同,而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