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匯總
案例1:我某出口公司按CIF貿易術語出口英國一批運動鞋,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了一切險,并規定用信用證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規定的期限裝船并取得了貨物所有權的提單,并向銀行交單議付。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戶來電稱,裝貨的海輪在海上失火,運動鞋全部燒毀??蛻粢笪夜境雒嫦蛑袊嗣癖kU公司提出索賠,否則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貨款。問:該批交易按CIF倫敦條件成交,對客戶的要求我公司該如何處理?為什么?
分析:我公司不應理賠,以CIF條件成交,風險劃分以貨交裝運港船上為界,其后的風險由買方負責,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滅失應由買方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案例2:某進出口公司以CIF倫敦向英國某客商出售圣誕禮品一批,由于該商品的季節性較強,買賣雙方在合同中規定:買方須于9月底將信用證開抵賣方,賣方保證不遲于12月5日將貨物運抵漢堡,否則,買方有權撤消合同。如賣方已結匯,賣方需將貨款退還買方。問:該合同是否還屬于CIF合同?為什么?
分析:本案中的合同性質已不屬于CIF合同。因為:
(1)CIF合同是“裝運合同”,即按此類銷售合同成交時,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制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貨義務,對貨物運輸途中發生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交運后發生的事件所產生的費用,賣方概不承擔責任。而本案的合同條款規定:“……賣方保證不得遲于12
月5日將貨物運抵漢堡,否則,買方有權撤銷合同……”該條款意指賣方必須在12月5日將貨物實際運抵漢堡,其已經改變了“裝運合同”的性質。
(2)CIF術語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貨,在象征性交貨的情況下,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而本案合同條款規定:“如賣方已結匯,賣方需將貨款退換買方?!痹摋l款已改變了“象征性交貨”下賣方平淡交貨的特點。因而,本案的合同性質已不屬于CIF合同。
案例3:我某外貿公司向法國出口化妝品一批,以FOB福州對外報價,裝運期為10月份,集裝箱裝運。公司業務員于10月11日將貨物存于福州碼頭倉庫,不料因當夜倉庫發生火災,貨物全部滅失,由我方承擔貨物損失。問:在該筆業務中,我方若采用FCA屬于成交,是否需要承擔案中的損失?為什么?
分析:我方若選擇FCA屬于成交,則可以在貨物運至福州碼頭時(或之前)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不必承擔案中的損失。本案采用集裝箱運輸,若用FCA屬于成交,,比FOB屬于成交多以下好處:
(1)可以提前轉移風險
(2)可以提早去的海運單據
(3)可以提早交單結匯,提高資金的周轉率
(4)可以減少賣方的風險責任,這樣我方不用承擔案中的風險,還可以提早取得運輸單據,提早交單結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