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
案例一:我國某公司與外商簽訂了一份CIF 出口合同,我國公司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了保險。貨物發出后,銀行議付了貨款,但貨到目的港后發現嚴重破損,而保險中沒有投保破損險(因為買方沒有指明),買方要求我國公司到保險公司辦理索賠事宜。問:我方應否辦理?
答:買方要求不合理。此案涉及到CIF 合同的性質。
1. 根據《2010 年通則》,CIF 屬于象征性交貨術語,即賣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證規定的正確完整的單據,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而無須保證到貨,所以不是到岸價。
2. CIF 雖然由賣方辦理保險,但投保金額和險別必須事先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只能按照國際慣例辦理,即按FOB 貨價×(1+10%)投保平安險。
3. 在CIF 術語下,賣方辦理保險僅為代理性質,應由買方處理索賠事宜。如果買方要求賣方代替辦理索賠事宜,但責任和費用用由買方承擔。
本案例,買方顯然是在推卸責任。因此我方不能答應對方要求。
案例二:某年11月,我國某外貿公司與一外商簽訂了出口5000 公噸鋼材的合同,價格條款為CIF 溫哥華。支付方式為即期不可撤銷信用證。我方按合同規定辦理了租船定艙和保險并支付了相關費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單據并到議付行付貨款,不料貨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嘯,全部滅失。外商以貨物滅失為由拒絕付款贖單,問我方如何處理?
答:這是一起并不復雜案例。在CIF 術語中,買賣雙方風險劃分地點是裝運港船舷,越過船舷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賣方辦理保險僅僅是代理性質,出險后應由買方辦理索賠事宜。另外CIF屬于象征性交貨,即憑全套合格單據,買方就不得拒付貨款。還有,信用證業務屬于銀行信用,應由議付銀行承擔第一付款責任。
處理措施:我方首先應向議付行議付貨款,再由議付行向付款行申請付款,只要全套單據合格,付款行不得拒付。其次我方應向買方講明道理,提出嚴重交涉,只要對方不無理取鬧,就會按照國際慣例迅速支付貨款。最后,我方可以協助買方辦理向保險公司索賠事宜,但責任壞人費用要由買方承擔。